山东土地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
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,社团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工作成本等因素,合理确定标准。参照中国土地学会收费标准,结合山东土地学会实际,经研究确定本学会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一、团体会员交纳标准
1.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
2.理事单位,市级土地学会,院校及大企业每年4000元。
3.各县级学会,事业单位,中型企业每年3000元。
4.会员单位,小型企业每年2000元。
二、会员会费的收取办法
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份前,一次性交齐。学会收到会费后,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逾期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。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,注销该单位会员资格。
三、会费的使用和管理
1.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发展,开展学术、科普、会刊、会讯相关资料及网站服务。
2.严格财政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。设定会费收支账目,接受财务审计及时向社团管理部门报告收支情况。
3.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结余情况,换届前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大会审查。
4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办法规定同时废止。